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

考试总分:100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120分钟

已答人数:222

试卷答案:有

试卷介绍: 想要更好的刷题复习么,这里的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一)为大家精心准备。

开始答题

试卷预览

  • 1. 下列关于和解的表述中,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

    A和解申请可以由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

    B和解协议中对债务作出的减免,对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也产生效力

    C在和解程序中,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D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仍可按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 2.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内发行证券;超过()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A3个月,6个月

    B3个月,3个月

    C6个月,6个月

    D12个月,12个月

  • 3.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信用卡透支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B信用卡透支的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与申请人协商确定

    C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D信用卡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 4.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临时存款账户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B存款人为临时机构的,只能在其驻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不得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

    C存款人在异地从事临时活动的,只能在其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D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在异地同时承建多个项目的,可以根据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开立大于等于项目合同个数的临时存款账户

  • 5.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这体现了合伙企业法基本原则中的( )。

    A协商原则

    B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守法原则

    D依法纳税原则

  • 1. 甲某将自己的一间私房出租给其同事乙某居住,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约定租期为2年,月租金1000元。其他事项未约定。在租赁期间,当事人以下行为合法的有( )。

    A如双方在合同订立后对租金支付期未达成补充协议,乙某可在租赁期满时支付租金

    B租赁期内经甲某同意,乙某将住房转租给丙某,并每月收取1500元租金归自己所有

    C甲某将该私房作价10万元出售,则在租赁期间乙某可继续租赁使用该房

    D如甲某在出卖前将私房以23万元出售情况通知乙某.则乙某有权以优惠价20万元购买该房

  • 2. 下列权利人留置动产的行为中,符合物权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A张某为王某送货,约定货物送到后一周内支付运费。张某在货物运到后立刻要求王某支付运费被拒绝,张某可留置部分货物

    B刘某为了迫使方某偿还欠款,强行将方某的一辆汽车拉走并留置

    C何某将丁某的行李存放在火车站小件寄存处,后丁某取行李时认为寄存费过高而拒绝支付,寄存处可留置该行李

    D甲公司加工乙公司的机器零件,约定先付费后加工。付费和加工均已完成,但乙公司尚欠甲公司借款,甲公司可以留置机器零件

  • 3.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债权申报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B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C债权申报期限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计算

    D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依法编制债权(登记)表,提交人民法院核查

  • 4. 下列人员中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有()。

    A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

    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

    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的董事

    D上市公司的监事

  • 5.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不应包括( )。

    A对方因此实际利益的减少

    B对方因合同履行后可得的利益

    C对方因此所受精神痛苦的补偿

    D对方其他交易的损失

  • 1. 2020年3月1日,为支付工程款项,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9月1日。甲银行与A公司签署承兑协议后,作为承兑人在该汇票上签章。后甲银行以A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承兑协议。4月1日,B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用于支付买卖合同价款。后因C公司向B公司交付的合同项下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 5月1日,C公司为支付广告费,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D公司负责人知悉B公司与C公司之间合同纠纷的详情,对该汇票产生疑虑,遂要求C公司提供担保。C公司的关联企业E公司与D公司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E公司就C公司对D公司承担的票据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E公司未在该汇票上记载“保证”字样,亦未签章。6月1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F公司,以偿还所欠F公司的租金。F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并不知情。9月6日,F公司持该汇票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其与A公司之间的承兑协议已被人民法院撤销为由拒绝付款。F公司遂向B公司、D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为由,对F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D公司向F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分别向B公司、C公司和E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仍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为由,对D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E公司亦拒绝。C公司向D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后,向B公司行使追索权,B公司再次以C公司违反买卖合同的约定为由,对C公司的追索予以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B公司拒绝F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拒绝D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B公司拒绝C公司追索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D公司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 2. 甲公司欠付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货款,乙公司欠付丙公司100万元的到期租金,乙公司遂要求甲公司直接向丙公司签发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2020年4月1日,甲公司签发一张以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7月1日。
    A银行已经承兑并在票据上签章。
    4月5日,为向丁公司支付原材料采购价款,丙公司在汇票的背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公司。
    4月10日,丁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丁公司在汇票粘单上记载“只有戊公司交货后,该汇票才发生背书转让的效力”。但戊公司一直未向丁公司交货。
    4月20日,为支付厂房租金,戊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庚公司。
    7月5日,庚公司向A银行请求付款,A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账户资金不足为由拒绝付款,并于当日出具了退票理由书。
    7月10日,庚公司向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同时发出追索通知。其中,丁公司以庚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以自己在背书时曾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对戊公司的背书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A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庚公司能否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庚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对庚公司拒绝承担票据责任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 3. 2019年8月8日,人民法院公告裁定受理债权人乙公司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时指定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确定甲公司破产重整债权申报期间为35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9年9月19日召开。2019年9月1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对债权进行核查、选举了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2019年10月15日,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按照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将以现有总股本(350000万股)为基数,按每10股转增4.8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转增股票将由管理人向债权人分配,每100元债权可分得43.5股甲公司股票。2019年11月,管理人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股份数占公司股本总数的55%,同意的出资人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行使有效表决权股本总数的75%。其中一名不同意的出资人提出,转增后甲公司留存的资本公积金不足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转增方案不合法,要求管理人更正后重新表决。
    2019年11月20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有财产担保债权组和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进行了分别表决,表决情况如下:
    (1)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8家,债权总额为50亿元;其中4家出席了会议,代表的债权额共计35亿元,出席会议的债权人全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2)普通债权人共88家,债权总额80亿元;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共80家,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75家(所代表的债权额共计68亿元)。
    2019年11月28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破产重整案的债权申报期间和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有权对债权进行核查?是否有权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和债权人委员会全体成员?并分别说明理由。
    (3)出资人组是否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并说明理由。
    (4)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出资人提出的异议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情况,重整计划草案是否已经表决通过?并说明理由。
  • 4. 甲公司拟委托乙厂制作500套员工制服,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列明了对款式和面料的要求,要求乙厂在3日内报价。乙厂回复每套定价220元。甲公司次日电话通知乙厂称,若每套降价为200元即可成交。乙厂表示同意,要求于10日后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交货,货到付款,同时指出:任何一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需向对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甲公司接受该条件,10日后甲公司收到已经由乙厂签章的合同书,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盖章。之后,乙厂告知甲公司,因其员工有限,想把20套制服交给戊厂加工,甲公司表示同意。3个月后,乙厂依约将货物运送至甲公司所在地,但甲公司因停业整顿无人负责接收货物,乙厂无奈,将货物向公证机关办理了提存。乙厂将其提存的事实通知了甲公司相关人员,并要求其支付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受限为由予以拒绝。甲公司整顿完毕派人去公证机关领取货物时得知,该批货物于提存后的第二日受雷击着火,50套制服被烧毁。公证机关称,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必须先履行债务,交付货款后才能领取货物;并要求甲公司交纳提存费用8000元。甲公司认为提存费用应由乙厂支付,并就被烧毁的部分制服要求乙厂赔偿损失。甲公司员工穿上制服后,部分人员出现过敏现象,致使甲公司发生包括医疗费等在内的1万元损失。经查是因戊厂加工的制服质量不合格所致,甲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厂∶①对甲公司员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承担侵权责任共计1万元;②支付违约金2万元。后经调查乙厂支付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情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公司发出的传真以及其次日对乙厂的电话通知的法律性质,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乙厂之间的承揽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公证机关要求甲公司先偿债后提货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提存费用以及提存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5)乙厂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拒绝承担侵权责任,且申请减少违约金?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