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考试总分:100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120分钟

已答人数:244

试卷答案:有

试卷介绍: 2020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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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合伙协议无约定的情况下,全体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事务的共同执行人

    B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有限合伙人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C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事务造成合伙财产损失的,应向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D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得要求合伙企业就执行事务的劳动付出支付报酬

  • 2. “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马克思的这句名言所体现的法的特征是()。

    A法受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B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C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D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 3.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当然退伙事由的是(  )。

    A合伙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B合伙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C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 4.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事实行为

    B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C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侵权行为

    D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是指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 5.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属于禁止使用公司盈余公积金的情形是()。

    A转增公司资本

    B扩大生产经营

    C弥补公司亏损

    D长期股权投资

  • 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发行下列证券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  )。

    A公司债券

    B股票

    C政府债券

    D存托凭证

  • 2.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只能依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

    B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须以公司决议为前提

    C股东可以放弃优先认缴权

    D股东可以将其优先认缴权转让给其他股东

  • 3. 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外商投资保护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利润,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出

    B国家对于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原则上可以实行征收

    C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依法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D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

  • 4. 根据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外汇资金中,境内机构可以用于境外直接投资的有(  )。

    A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

    B自有外汇资金

    C人民币购汇

    D该机构留存境外的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

  • 5.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但并未约定其执行事务的权限。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事项中,甲无权单独决定的有(  )。

    A变更该企业的经营范围

    B变更该企业的名称

    C变更该企业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D聘任丁担任该合伙企业总经理

  • 1. A公司为支付工程款,向B公司签发了—张以甲银行为承兑人、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甲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财务人员项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汇票盗出,伪造B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与其合谋的C公司。C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用于偿付货款。D公司对于汇票伪造一事不知情。后D公司被E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甲银行以E公司不是汇票上的被背书人为由拒付,E公司遂向B、C公司追索。B公司拒绝,理由是:票据转让背书系项某与C公司合谋伪造,C公司及其后手D公司均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C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2)D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
    (3)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4)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并说明理由。
  • 2. 2019年9月5日,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针对债务人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随后甲公司及甲公司股东张某(出资额占甲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为15%)均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甲公司同时提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9月18日,人民法院裁定甲公司重整,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指定乙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重整计划草案调减了甲公司出资人的相应权益,需债权人会议出资人组对此进行表决。甲公司共有股东20人,其中10名股东赞成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45%;4名股东反对重整计划草案,合计出资比例为15%;其余股东未参加表决。重整期间,甲公司所欠丙银行一笔借款到期,该笔借款以甲公司正在使用的一台生产设备为抵押担保。丙银行要求将该设备变卖以实现其抵押权。重整期间,甲公司擅自将存放于公司仓库的一批贵重原材料转移给其关联企业。部分债权人将此情况报告了管理人乙会计师事务所。乙会计师事务所认为,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是否有资格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2)重整计划草案是否通过了出资人组表决?并说明理由。
    (3)重整期间,丙银行能否就甲公司抵押的设备实现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会计师事务所关于“人民法院已批准甲公司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因此管理人不再负有义务”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5)对于甲公司擅自转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获得法律救济?并说明理由。
  • 3. 甲公司获悉乙医院欲购10台呼吸机,遂于2017年6月3日向乙医院发出要约函,称愿以30万元的总价向乙医院出售呼吸机10台,乙医院须先支付定金5万元,货到后10日内支付剩余货款,质量保证期为5年。2017年7月6日,乙医院获知信件内容,并于同日向甲公司发出传真表示同意要约但同时提出:总价降为28万元,2017年9月5日前交付全部货物,我方于2017年10月10日前支付剩余货款;任何一方未按约履行,均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次日,甲公司回复传真表示同意。双方未约定货物交付地点及方式。2017年7月29日,乙医院向甲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次日,甲公司将呼吸机交付承运人丙公司。2017年8月10日,乙医院收到8台呼吸机,且其中2台存在瑕疵:1台外观有轻微划痕,1台严重变形无法正常使用。经查,甲公司漏发1台,实际只发了9台,运输途中遇山洪突然暴发被洪水冲走1台,2台呼吸机的瑕疵系因甲公司员工不慎碰撞所致。
    2017年10月13日,乙医院要求甲公司另行交付4台呼吸机,否则将就未收到的2台呼吸机以及存在瑕疵的2台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同时双倍返还定金。甲公司要求乙医院支付剩余货款23万元,并告知乙,甲公司之前委托丁公司保管1台全新呼吸机,已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以补足漏发的呼吸机,其余则未作出回应。乙医院表示同意接收丁公司交来的呼吸机。甲公司交付乙医院的呼吸机中有1台—直未启用。直至2019年12月6日启用时,乙医院才发现该台呼吸机也因质量瑕疵无法使用,遂向甲公司主张赔偿,甲公司拒绝。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要求:
    (1)甲公司与乙医院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并说明理由。
    (2)乙医院是否有权分别就外观有划痕和严重变形无法使用的呼吸机部分解除合同?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丙公司赔偿被洪水冲走的呼吸机?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医院支付被洪水冲走呼吸机的价款?并说明理由。
    (5)乙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同时支付违约金和双倍返还定金?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通知丁公司向乙医院交付呼吸机,是否构成甲公司向乙医院的交付?并说明理由。
    (7)乙医院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就2019年12月5日发现的呼吸机质量瑕疵进行赔偿?并说明理由。
  • 4. 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9年5月,以甲公司董事长为首的8名董事和高管所持公司股票的限售期到期。2019年5月底,农业农村部向社会通报猪瘟疫情。6月5日,财经媒体大同财经发布新闻报道称,甲公司正在与某科研机构合作研发“可有效预防非洲猪瘟的疫苗”;当日,甲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6月18日,甲公司发布重大合同公告,声称公司研发的兽用疫苗注射液将投入产业化生产,对猪瘟的预防率达到100%,并将给公司带来显著业绩增长;当日,甲公司股票涨停,交易量显著增多,8名董事和高管各自售出部分股票。6月19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称“目前尚未有任何猪瘟商品化疫苗获批或上市,且目前尚无预防率为100%的猪瘟疫苗”。证券交易所亦于同日就甲公司6月18日披露的公告向甲公司发出问询函。甲公司回复称,6月18日的公告误将“兽用注射液”写成“兽用疫苗注射液”。当日,甲公司股票跌停。2020年2月4日,甲公司发布公告称:因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甲公司立案调查。投资者李某于2019年6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19年6月19日卖出。投资者赵某于2019年6月18日买入甲公司股票,并一直持有。投资者孙某于2019年6月3日买入甲公司股票,于2020年3月陆续卖出。2020年5月,李某、赵某和孙某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甲公司及其董事、高管赔偿投资损失。李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孙某向人民法院主张: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20年2月4日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之日。人民法院查明:公司股票价格自2019年6月19日跌停后,一直处于相对低位;2020年2月4日公司股价没有明显下跌。人民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驳回李某和孙某的起诉。
    在赵某提起的诉讼中,甲公司董事长等人提出:虚假陈述行为人是甲公司,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的共同被告。
    证监会在调查中发现: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在6月初向交易所报备减持计划的同时,授意大同财经记者袁某发布公司研发“非洲猪瘟疫苗”的新闻,有证据表明袁某应当知道该新闻是不真实的。稽查人员认为:甲公司8名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构成操纵市场;袁某也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袁某辩称: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作为记者有权进行财经新闻报导,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因此没有违反证券法。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6月18日的公告构成哪些类型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分别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长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李某关于“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9年6月5日”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法院将2019年6月19日认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法院认可投资者赵某的原告资格,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董事和高管的行为是否构成操纵市场?并说明理由。
    (7)袁某关于“他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义务核实信息的真实性”的辩解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