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考试总分:100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120分钟

已答人数:199

试卷答案:有

试卷介绍: 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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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传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传达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B单方意思表示不能传达

    C传达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身份行为的意思表示可以传达

  •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渉及生态安全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其股票被终止上市的,在5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交易所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申请。该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起算日是()

    A股票被标记为“ST”之日

    B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之日

    C股票被交易所终止上市之日

    D证监会的相关行政处罚公告之日

  • 3. 甲、乙拟共同投资设立丙公司,约定由乙担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甲以丙公司名义与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丙公司因故未成立,尚欠丁公司房租20万元。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租金清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由甲承担全部责任

    B由甲、乙依出资比例按份承担责任

    C由乙承担全部责任

    D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 4. 普通合伙人甲、乙、丙、丁分别持有某合伙企业18%、20%、27%和35%的财产份额。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份额当经持有3/5以上合伙财产份额的合伙人同意。现甲欲将其持有的10%财产份额转让给非合伙人戊,并将剩余8%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丙。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未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转让给戊

    B未经丁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C经丙、丁同意,甲即可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戊

    D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将其财产份额转让给丙

  • 5. 下列关于我国国营贸易制度的表述中,符合对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A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进出口业务只能由经授权的企业专属经营,一律不得由其他企业经营

    B实行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经授权经营企业的目录,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确定、调整并公布

    C国家可以对全部货物的进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D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国营贸易企业,关键是看该企业的所有制形式

  • 1. 根据涉外投资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 资国家安全审查范围的有( )。

    A外商投资对国防安全的影响

    B外商投资对相关市场的集中度的影响

    C外商投资对国家文化安全的影响

    D外商投资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 2.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股票发行行为中应报证监会核准的有()。

    A非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后股东人数为200人

    B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C非公众公司申请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

    D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 3.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的有()

    A进入被调查经营者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

    B查询、冻结经营者账户

    C复制被调查经营者的有关电子数据

    D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4.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转让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债权转让无需债务人同意

    B债务人可与债权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

    C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

    D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能取得债权的从权利

  • 5.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有( )。

    A债权人发送催收信件到达债务人

    B债务人向债权人请求延期履行

    C债权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D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提供担保

  • 1. A公司为结清欠款,向B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50万元的支票,并交付给B公司销售经理甲,甲偶然得知B公司欲辞退自己,心怀愤懑。甲知道B公司欠C公司50万元的货款,且与C公司负责人乙熟识,遂伪造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将B公司记载于背书人栏,C公司因欠D公司50万元货款,直接将D公司记载于B公司的被背书人栏,并交付给乙,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填写C公司的名称,D公司在提示付款日期内按支票记载的付款银行要求付款,银行发现B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和财务负责人名章系伪造,于是拒付。D公司送向ABC三公司追索。三公司均以票据为甲伪造为由拒绝付款。D公司向甲要求承担票据责任。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2)B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3)C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4)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说明理由
  • 2. 新银公司为A股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2亿股。2015年5月22日,新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该议案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为公司股东物灵公司、宝华公司与元基公司;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物灵公司认购4000万股,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共认购1000万股:发行价格为7.5元/股。15月26日,新银公司与三股东正式签订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协议签订前,物灵公司持有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为28%;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签有一致行动人协议,合计持股比例为10%;新银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12%。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承诺在此次非公开发行实施完毕前,不以任何形式增持新银公司股份。自2015年6月起,宝华公司旗下管理的基金账户通过场内交易增持新银公司股份。截至2015年12月8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合计持股比例达到29%。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董事会决定调整非公开发行方案。2015年12月16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称,证监会已同意公司暂停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新银公司董事会经与物灵公司协商,形成如下意见:鉴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的失信行为, 不再将其作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调整后的股票发行数量为3000万股,由物灵公司全额认购。物灵公司认购后,所持新银公司的股份比例将超过30%,会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物灵公司认为,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根据以上意见,2016年2月1日,新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数额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1”)。次日,新银公司发布公告:公司将于2月19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物灵公司、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应当对该议案表决予以回避。2016年2月5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向新银公司董事会提交《关于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2”),提议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全额认购拟非公开发行的3000万股。同时,对上述关于回避表决的要求提出异议。
    2016年2月19日,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临时股东大会并进行表决,对议案1投了反对票,对议案2投了赞成票。议案2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议案1未获通过。物灵公司未参与此次股东大会表决,但在会后向董事会提出质疑: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更无权参加此次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和议案2进行表决。物灵公司认为,关联股东未回避表决属于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事由,故而于2016年4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月19日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对议案2的决议。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物灵公司认为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不属于“社会公众股东”,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物灵公司关于“在宝华公司通过场内交易增持后,新银公司如仍按《非公开发行股票议案》增资扩股,将导致新银公司的股份分布违反证券法的规定”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3)物灵公司关于“因其已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所以只要新银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豁免要约收购即可,无须向证监会申请豁免”的观点,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4)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1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5)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参加新银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并对议案2进行表决,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6)物灵公司关于“宝华公司和元基公司无权提出临时提案”的观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7)物灵公司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的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 3. 2018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70万元,借期为一年,约定到期本息一并偿还100万元。同时,甲以其市价100万元的挖掘机作抵押,并约定: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挖掘机归乙所有。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未作登记。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解除租赁合同,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但未给出任何理由。丙表示拒绝。
    11月5日,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
    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
    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所有权人。
    11月17日,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甲向乙的借款到期后,甲不能偿还借款本息,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按双方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100万元。甲辩称,该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利率,故该合同无效。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与乙借款合同约定的100万元本息中,多少金额的约定是无效的?并说明理由。请在下方答题区内作答。
    (2)乙向甲主张还款的100万本息中,法院应支持多少金额?并说明理由。
    (3)乙对挖掘机的抵押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并说明理由。
    (4)甲和乙之间“借款到期,若甲不能偿还,挖掘机归乙所有”的约定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5)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并说明理由。
    (6)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是香因甲的解约通知而解除?并说明理由。
    (7)甲是否有权要求戍返还挖掘机?并说明理由.
  • 4. 2018年9月5日,债务人A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提交了破产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于9月18 日裁定受理,并指定B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负责管理A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债务人A公司认为,重整申请由其提出,因此,重整计划草案亦应由其制作。重整期间,管理人确认: A公司存在欠税、拖欠职工工资及补偿金、无法支付供应商货款、无法向预付费客户返还押金和未消费储值金等情况。管理人提议按照普通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和税收债权组的分类,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但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表示异议,认为消费者权益应当受到重视,要求在普通债权组中分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经过多轮调整后提交表决。由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A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表决时又设立了出资人组。该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相关情况如下:出席表决会议的出资人28人,占A公司出资人人数的70%; 出席会议出资人持有的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80%;对重整计划草案投赞成票的出资人为15人,持有出资额占A公司全部出资额的60%。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又有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其刚知晓A公司重整,要求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破产申请书应当记载哪些事项?
    (2) A公司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应由其制作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预付费押金储值金债权人关于分设小额债权组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是否设立小额债权组应当由谁决定?
    (4)根据会议表决情况,A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是否获得通过?并说明理由。
    (5)对于数名预付费客户提出“继续申报债权,立即退还押金”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