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试题及答案(二)

考试总分:100分

考试类型:模拟试题

作答时间:120分钟

已答人数:363

试卷答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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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预览

  • 1. 在“奇虎360诉腾讯”垄断案审理中,人们对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大陆地区市场还是全球市场发生了争议,该争议实际上围绕()展开。

    A相关商品市场

    B相关创新市场

    C相关地域市场

    D相关时间市场

  • 2. 2019年8月11日,甲公司接到乙公司出售某种设备的要约,有效期至9月1日。甲公司于8月12日电复:“如能将每件设备价格降低50元,即可接受。”对此,乙公司没有答复。甲公司于8月29日再次致电乙公司表示接受其8月11日要约中包括价格在内的全部条件。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乙公司的沉默表明其已接受甲公司的降价要求

    B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构成承诺,合同至此成立

    C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属于迟到的承诺,合同尚未成立

    D甲公司8月29日的去电属于新要约,合同尚未成立

  • 3. 甲向乙借用一辆小货车。借用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以所有权人的名义,以该货车作为出资与他人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对于甲并非车辆所有人的事实并不知情。乙发现上述情况后,要求返还车辆。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出资无效,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乙有权要求返还小货车

    B甲出资无效,应以其他方式补足出资,乙有权要求返还小货车

    C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但甲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D甲出资有效,乙无权要求返还,但丙公司应向乙承担赔偿责任

  • 4. 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将资金借贷给其妻子投资设立经营的乙公司。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直接向人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董事会提起请求

    D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5. 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并以其所持有的丙上市公司的股权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质权的设立时间是()。

    A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 1.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2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两月后,汽车销售公司催告曾某及时付款,但曾某依旧置之不理。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8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轿车,并且收取曾某轿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轿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 2. 有关反倾销与保障措施,下列说法不符合规定的有( )。

    A两项制度的相关措施均针对所有国家的产品采取

    B两项制度均存在价格承诺制度

    C两项制度的最终措施实施期限相同

    D两项制度的最终措施均包括数量限制

  • 3.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C国务院

    D地方人民政府

  • 4. 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中,属于纵向垄断协议的有(  )。

    A某药厂通过协议限定医院和药店向病人转售药品的最低价格

    B某汽车厂商通过协议要求经销商按照统一价格销售

    C某市三家期刊网络公司达成协议,将期刊下载价格固定为每篇5元

    D某酒厂通过协议限定经销商向第三人销售其生产的白酒的最高价格

  • 5. 甲伪造乙的签章,签发一张支票给丙,丙背书给善意不知情的丁,当丁主张票据权利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不承担票据责任

    B乙不承担票据责任

    C丙不承担票据责任

    D丁不享有票据权利

  • 1. 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受理了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申请配股的申报材料,该申报材料披露了以下信息:(1)该公司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为300万元,而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为100万元。
    (2)2021年6月30日,甲公司股本总额为2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本次拟配股6000万股。
    (3)甲公司拟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代销期限为100日。
    (4)代销期限届满,若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为78%,因未达到法定拟配售数量的80%,甲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利润的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的配股数量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公司采用代销的发行方式及代销期限是否符含规定?并说明理由。
    (4)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 2. 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丙对甲已经与乙就该房屋订立合同一事并不知情。由于丙出价90万元,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简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购房资格。3月中旬,乙向人民法院提起以下诉讼请求:(1)以甲“一房二卖”为由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以国家房地产贷款调控系不可抗力为由,请求与甲解除02号房的买卖合同。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见维修处负责人没有异议,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能否以甲“一房二卖”为由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说明理由。
    (2)01号房的所有权应当归谁?并说明理由。
    (3)乙是否有权与甲解除02号房的买卖合同?并说明理由。
    (4)丙是否有权要求B公司对其热水器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 3. 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9年4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为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4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4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4月10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4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的信息。
    2019年6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风顺科技涉嫌虚假陈述的行为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妻子的弟弟,2019年4月8日晚间市场出现传闻后,孙某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4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300万元。
    (2)李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大学同学,2019年4月8日,李某在亏本卖出其证券账户中的全部股票后,买入风顺科技股票10万股,并于4月18日卖出,获利100万元。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李某此前从未买卖过风顺科技的股票,李某与王某曾于4月7日晚间电话联系,李某对此次交易未能提供合理解释。2019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风顺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风顺科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董事长王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苟某、蔡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苟某辩称,自己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不应受到处罚;蔡某则辩称,自己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不应受到处罚。中国证监会未采纳苟某和蔡某的抗辩理由。
    投资者张某于2018年3月1日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5万股,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纵股价,遂于2019年4月12日卖出其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2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投资者刘某于2019年4月12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2万股,并于2019年6月8日全部卖出,亏损10万元。刘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2019年8月11日,刘某以风顺科技和王某为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投资者钱某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买入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3%。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风顺科技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风顺科技的利益。2019年9月11日,钱某向风顺科技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罢免王某的董事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
    2019年9月13日,钱某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遭到董事会的拒绝。2019年9月15日,钱某书面请求风顺科技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监事会的拒绝。2019年9月17日,钱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要求王某赔偿风顺科技的损失。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风顺科技于4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李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4)风顺科技董事苟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风顺科技董事蔡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投资者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7)投资者刘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8)钱某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说明理由。
    (9)钱某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并说明理由。
    (10)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 4. 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6月15日,主要从事检测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股东陈某持股90%,张某持股10%。公司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为了甲公司的上市计划,自2019年开始,陈某和张某对甲公司进行了一系列改造:(1)持股结构:①陈某和张某分别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共同投资设立乙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陈某持有乙公司87%的股权,张某持有乙公司13%的股权,乙公司持有甲公司64%的股权;②陈某以其持有的部分甲公司股权与甲公司的核心经营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A企业成立后持有甲公司18%的股权,陈某为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③陈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16%的股权,张某仍直接持有甲公司2%的股权。
    (2)甲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3)组建了甲公司的董事会,设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由陈某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2020年4月,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甲公司注册的决定。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成立之初不设董事会,由陈某担任执行董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2019年的持股结构改造是否影响甲公司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明理由。
    (3)陈某为A企业的唯一普通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执行人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甲公司2019年才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影响其申请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并说明理由。
    (5)请分析甲公司组建的董事会是否符合法律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并分别说明理由。
    (6)甲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为何由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请指出中国证监会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