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8月06日

2022-08-06 10:38:40 来源:吉格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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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8月06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

答 案:对

解 析:题目表述正确。 【该题针对“合同的保证和保证人”知识点进行考核】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答 案:对

单选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应依法向甲公司偿付(  )。

  • A:2万元
  • B:1万元
  • C:2.5万元
  • D:3万元

答 案:A

解 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

2、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应()

  • A:承担所有民事责任
  • B:不承担民事责任
  • C: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D:分担民事责任

答 案:C

解 析:《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多选题

1、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2、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主观题

1、债

答 案: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何某向宋某借款50万元,言明由田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后田某与宋某签订了房屋抵押合同,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何某未予偿还,引起纠纷。
请回答:
(1)宋某是否有权请求何某偿还借款?为什么?
(2)田某与宋某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3)宋某是否享有对田某房屋的抵押权?为什么?

答 案:(1)有权。《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 (2)抵押合同有效。按照《民法典》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享有。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就房屋优先受偿。《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解 析:(1)有权。《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借款。 (2)抵押合同有效。按照《民法典》第400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3)不享有。抵押权的设定是需要办理登记的,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则抵押权未设立不就房屋优先受偿。《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论述题

1、论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与法律后果。

答 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4)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包括: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2、试述物权的效力。

答 案:(1)物权的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即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相抵触的物权的效力。(2)物权的优先效力。①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在同一个标的物之上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性质的物权时,先成立的物权具有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的客体和债权的给付物为同一标的物时,无论物权成立先后.其效力均优先于债权.(3)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是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该物。
(4)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物权的妨害排除效力,是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者被侵害之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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