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8月27日

2025-08-27 11:36:10 来源:勒克斯教育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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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成考专升本《民法》每日一练试题08月27日,可以帮助我们积累知识点和做题经验,进而提升做题速度。通过成考专升本每日一练的积累,助力我们更容易取得最后的成功。

判断题

1、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本题考查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答 案:对

解 析:知识点: 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当赔偿义务机关因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而支付赔偿金后,法律规定该机关有权向这些违法行为的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这项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确保违法行为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后果,从而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因此,题目中的表述是正确的。

单选题

1、下列诸债中,不属于法定之债的是()。  

  • A:无因管理之债
  • B:合同之债
  • C:侵权行为之债
  • D:不当得利之债

答 案:B

解 析:本题属于基本概念理解辨析题,考核的知识点是债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分为不同的种类,若以债发生的原因为标准的话,债可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发生的债。合同之债为其典型。法定之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等,均属此类债。显然,本题中的选项A、C、D都是根据法律规定,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产生的债,应属于法定之债;而选项B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债,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排除其他选项。

2、甲欠乙货款5000元;乙在未通知甲的情况下将对甲的权利转让给了丙;后丙直接向甲要求还款而发生纠纷。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向丙偿还
  • B:甲向乙偿还
  • C:未通知甲、该转让对甲不发生效力
  • D:补充通知转让有效

答 案:C

解 析:本题考查了债权转让的知识点。《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多选题

1、须办理登记的质押合同包括

  • A: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B:以汇票、支票、本票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C:以依法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 D:以提单、仓单、存款单为质物的质押合同

答 案:AC

2、民事法律行为特殊书面形式包括(  )。

  • A:公证形式
  • B:公告形式
  • C:鉴证形式
  • D:审核登记形式
  • E:合同形式

答 案:ABCD

解 析:特殊书面形式,指除了当事人以文字记载的意思表示以外,尚需国家有关机关确认的形式,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登记形式、公告形式。

主观题

1、胡某在商场购买了某电器公司生产的电热水器。该热水器因制造缺陷存在漏电现象;致胡某洗澡时被电击伤。胡某因此住院治疗,花去医药费5000余元。请回答:(1)电器公司是否应当对胡某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胡某是否可以请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 案:(1)应当。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可以。产品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2、无因管理

答 案: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论述题

1、简述我国现行《婚姻法》关于夫妻人身关系内容的规定。  

答 案: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主要作了如下规定:(1)夫妻的姓名权。《婚姻法》第14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不安抗辩权。

答 案: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要件: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的当事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当事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示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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